首页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接驳点实施属地监管。接驳点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接驳运输台账、管理人员工作流程等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并将企业违规行为通过管理平台告知接驳点运营单位、接驳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