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接驳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接驳运输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健全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接驳运输企业台账和动态监控等信息及接驳运输信息公示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企业诚信考核。对开展分段式接驳运输的企业,还应当检查旅客权益保障、客运服务等情况。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