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换驾式接驳运输完成后,应当履行以下接驳信息记录手续:
接驳点管理人员应当于6小时内,在管理平台登记《行车单》相关信息。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通过接驳运输车载视频装置采集换驾前后的当班驾驶员图像信息,或通过其他技术手段采集能够证明驾驶员执行接驳的信息,并于24小时内上传至管理平台。
接驳点管理人员应当于6小时内,在管理平台登记《行车单》相关信息。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通过接驳运输车载视频装置采集换驾前后的当班驾驶员图像信息,或通过其他技术手段采集能够证明驾驶员执行接驳的信息,并于24小时内上传至管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