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章 运行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运行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需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接驳运输车辆,应当在前续22时至凌晨2时之间完成接驳。在此时间段内未完成接驳的接驳运输车辆,凌晨2时至5时应当在具备安全停车条件的地点停车休息。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