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章 运行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运行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接驳点管理人员发现接驳运输车辆、驾驶员信息不符或交接班驾驶员不履行接驳流程等违规行为的,不得在《行车单》上签字确认,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接驳运输车辆所属企业和接驳点运营单位相关负责人,并做好违规情况登记。接驳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纠正接驳运输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