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接驳运输执行以下流程:
驾驶员发车前,应当领取《接驳运输行车单》(以下简称《行车单》,参考式样见附件),如实填写接驳运输相关信息,经发车站点或所属企业管理人员签字后,随车携带前往指定接驳点进行接驳。
接驳运输车辆到达接驳点后,接驳运输交接班驾驶员应当交接车辆(仅限换驾式接驳运输)、旅客、旅客行李及行李舱载运货物等,并在《行车单》上签字。
接驳运输交接班驾驶员完成交接后,接驳点管理人员应当核查接驳运输车辆、驾驶员及相关证件等,并在《行车单》上签字确认。
实施分段式接驳运输的,接驳点管理人员及驾驶员应当引导旅客候车、换车,组织旅客行李及行李舱载运货物换车,防止旅客错乘、漏乘及行李货物遗失。
接驳点管理人员在接驳点留存一份《行车单》。驾驶员随车携带一份《行车单》(分段式接驳运输双方驾驶员各携带一份),待运输任务结束后交由接驳运输企业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