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制定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包括接驳运输线路运行安排、接驳运输车辆安排和接驳点设置等。

接驳运输线路运行安排:包括线路名称、线路里程、途经路线、接驳点、接驳次数、起讫客运站。

接驳运输线路运行安排应当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

接驳运输车辆安排:包括车辆信息、始发时间、预计接驳时间、预计终到时间、配备驾驶员数量等。

接驳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接驳点设置:包括接驳点名称、详细地址、设施设备配备情况(含停车位、床位、视频监控设备、信息传输条件等)、接驳点专职管理人员、运营单位(含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在制定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时,对接驳点进行实地查验,保证接驳点满足停车、驾驶员住宿、视频监控及信息传输等安全管理功能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