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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与接驳组织方案

第八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健全的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接驳运输车辆、接驳运输驾驶员、接驳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驳运输动态监控制度,接驳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接… 第九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地制定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包括接驳运输线路运行安排、接驳运输车辆安排和接驳点设置等。 第十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直接管理接驳点,或者进驻接驳运输联盟及其他接驳运输企业运营的接驳点。 第十一条 分段式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第十二条 接驳运输企业开展分段式接驳运输,将接驳点设置在客运站的,可向相关许可机关申请将接驳点所在的客运站增设为停靠站点。相关许可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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