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与接驳组织方案 第十二条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与接驳组织方案 第十二条 接驳运输企业开展分段式接驳运输,将接驳点设置在客运站的,可向相关许可机关申请将接驳点所在的客运站增设为停靠站点。相关许可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