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直接管理接驳点,或者进驻接驳运输联盟及其他接驳运输企业运营的接驳点。
接驳运输企业直接管理接驳点的,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接驳运输企业进驻接驳运输联盟或者其他接驳运输企业运营的接驳点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接驳运输企业应当督促驾驶员执行接驳运输流程,履行接驳运输手续,接受接驳点管理人员的过程监督和信息核查。接驳点运营单位应当督促接驳点管理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和双方协议履职。
接驳运输企业直接管理接驳点的,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接驳运输企业进驻接驳运输联盟或者其他接驳运输企业运营的接驳点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接驳运输企业应当督促驾驶员执行接驳运输流程,履行接驳运输手续,接受接驳点管理人员的过程监督和信息核查。接驳点运营单位应当督促接驳点管理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和双方协议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