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三章 接驳运输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接驳运输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接驳运输企业需要调整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的,应当及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