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三章 接驳运输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接驳运输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接驳运输企业通过管理平台获取并打印已录入信息的接驳运输车辆凭证,作为公安交管部门允许接驳运输车辆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参考依据。信息录入成功的接驳运输车辆次月起可执行凌晨2时至5时运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