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三章 接驳运输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接驳运输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管理平台通过信息自动交换功能,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交需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并及时公布已录入公安交管部门机动车辆信息管理相关系统的接驳运输车辆情况。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