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三章 接驳运输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接驳运输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于每季度末月10日前通过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接驳运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送下一季度拟开行的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季度末月20日前完成客运班线和车辆信息核实。因车辆报废更新需调整接驳运输车辆的,接驳运输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在管理平台报送车辆信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当月20日前完成车辆信息核实。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