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章 运行过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运行过程管理 第二十六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在客运站、接驳运输车辆、接驳点等公告接驳运输信息和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