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章 运行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运行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保存接驳运输台账、《行车单》、接驳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信息、接驳过程相关图像信息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80日。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