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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客运接驳运输,提高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水平,促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保障人民群众安全高效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条 开展道路客运接驳运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展道路客运接驳运输,应当安全为本,诚实信用,依法经营。 第四条 需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接驳运输。 第五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履行接驳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制定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加强接驳运… 第六条 鼓励接驳运输企业组建接驳运输联盟,制定联盟章程、自律公约、管理规章等,明确联盟及联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挥行业协作、自律作用,推动接驳运输资源整合共享。 第七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接驳运输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事中事后监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具备接驳点服务功能的客运站建设项目予以支持。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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