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需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实行接驳运输。

鼓励道路客运企业对营运线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实行分段式接驳运输,实现客运车辆和驾驶员当日往返。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道路客运结构调整,逐步减少营运线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数量。营运线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后申请延续经营的,如不实行接驳运输,应当调整发班安排,避免凌晨2时至5时载客停车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