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四章 运行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运行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接驳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在指定接驳点和接驳时段进行接驳,履行接驳手续,建立健全接驳运输台账,实施接驳过程动态监控及视频监控,并做好旅客引导服务。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