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已失效
(2007年12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 第六条 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以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机场正常运行所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组成,负责人由机场管理机构负… 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不得滥用本规定赋予的管理权限损害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

第一节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条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含在机场使用手册中。

第二节 机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每半年、每年要分别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内容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运行保障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机场设施设备的状况。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机场开放使用范围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机场资料库,供员工查阅和使用。资料库应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相…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项工作的记录,详细记录各项检查和维护情况。记录应当包括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纸质记录需保存两年以上,电子记录应当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有关要求,就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关闭或临时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机坪(以下简称机场关闭)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或扩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部分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应当及时设置关闭标志、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并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从事机场运行保障的所有岗位。 第十九条 机场内所有与运行安全有关岗位的员工均应当持证上岗。与运行安全有关的岗位主要包括:场务维护工、场务机具维修工、运行指挥员、助航灯光电工、航站楼设备电工、航站楼设备… 第二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航空运输企业、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机场运行安全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机场运行安全知识,熟悉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其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二十三条 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一年内违章三次(含)的,应当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一年内违章五次(含)或者连续两年每年违章三次(含)的,机场管理机…

第三章 机场使用手册

第一节 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编制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应当满足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不断提高机场的安全保障能… 第二十五条 手册应当包括《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附件3所规定的内容。手册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并能保证机场的运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 手册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七条 手册的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手册的审查和生效程序按照《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手册是随同机场使用许可证一并生效的机场运行的基本依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生效的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 第三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手册的动态管理制度,对手册的编制、发布实施、发放范围、发放程序、修改程序、使用保管等做出规定,并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手册的动态管理工作,确保手… 第三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保存一本现行完整的手册,供局方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效的手册的完整版本(包括电子版本)发放给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发放手册应当做记录。机场使用手册分发单位列表应当至少… 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将手册的相关章节印发给各部门及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机场各部门、岗位的实际分工制定相应部门、岗位的手册实施细则。手册实施细则应当涵盖手册中与该部门、岗位职责相关的内容,并不得与手册相冲突。 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的人员,应当熟知手册的相关内容,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手册的规定。

第三节 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手册与机场实际运行情况相符,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修改手册: 第三十八条 使用手册的人员发现手册存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况时,应当及时按程序告知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组织论证后,确有问题的,应当及时修改手册。

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

第一节 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的几何构型以及平面尺寸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道面(含道肩,下同)、升降带及跑道端安全地区、围界、巡场路和排水设施等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四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的破损类型、部位等情况制定道面紧急抢修预案。道面出现破损时,应当及时按照抢修预案进行修补,尽量减少道面破损和修补对机场… 第四十二条 水泥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3米范围内的高差不得大于10毫米;板块接缝错台不得大于5毫米;道面接缝封灌完好。沥青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3米范围内的高差不得… 第四十三条 跑道表面摩擦系数低于规定的维护规划值时,应当及时清除道面的橡胶,或采取其他改善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飞行区状况的分析研究,总结维护经验和不足,掌握飞行区潜在的缺陷或隐患,并据此制定维护工作计划和修改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道面的嵌缝料应当与道面粘结牢固,保持弹性,能防止雨水渗入。不能满足性能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补或者更换。 第四十六条 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应当进行编号,并在道面一侧设置标记,便于检查记录位置。 第四十七条 与道面边缘相接的土面,不得高于道面边缘,并且不得低于道面边缘3厘米。 第四十八条 道面应当保持清洁。道面上有泥浆、污物、砂子、松散颗粒、垃圾、燃油、润滑油及其他污物时,应当立即清除。用化学物清洁道面时,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不得对… 第四十九条 航空器被道面异物损伤后,航空器营运人应当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第五十条 飞行区土面区尽可能植草,固定土面。 第五十一条 在升降带平整区内,用三米直尺测量,高差不得大于5厘米,并不应有积水和反坡。 第五十二条 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的土质密实度不得低于87%(重型击实法)。对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的碾压和密实度测试,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五十三条 除非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特别许可,跑道开放使用期间,跑道中心线两侧75米、导航设备的敏感区和临界区以及跑道端安全地区范围内,严禁从事飞行区割草、碾压等维护工作。 第五十四条 飞行区围界应当完好,具备防钻防攀爬功能,能有效防止动物和人员进入飞行区。 第五十五条 巡场路路面应当完整、平坦、通畅、无积水。破损时,应当及时修补。 第五十六条 飞行区内排水系统应当保持完好、畅通。积水、淤塞、漏水、破损时,应当及时疏通和修缮。

第二节 巡视检查

第五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商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塔台)依据有关规定,建立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该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第五十八条 当跑道、滑行道、机坪上有外来物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对上述区域进行检查。 第五十九条 每日跑道开放使用前,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跑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当每条跑道日着陆大于15架次时,还应当进行中间检查,并不应少于3次。全面检查时,必须对跑道全宽度表面… 第六十条 对跑道、滑行道、机坪应当定期清扫。对跑道、滑行道的清扫每月不应少于一次。应当建立机坪每日动态巡查制度,及时清除外来物,对机坪每周至少全面清扫一次。 第六十一条 在跑道、滑行道或其附近区域进行不停航施工,施工车辆、人员需要通过正在对航空器开放使用的道面时,应当增加道面检查次数,确保不因外来物影响飞行安全,并应当制定具体措… 第六十二条 每日应当至少对滑行道、机坪、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飞行区围界、巡场路巡视检查一次。 第六十三条 每季度应当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铺筑面进行一次全面的步行检查。当道面破损处较多或者破损加剧时,应当适当增加步行检查的次数。 第六十四条 雨季来临前,应当对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暴雨期间,应当随时巡查排水系统。 第六十五条 对铺筑面的每日检查应当至少包括: 第六十六条 对铺筑面的每季度检查应当至少包括: 第六十七条 土面区的每日检查应当包括: 第六十八条 当出现大风及其他不利气候条件时,应当增加对飞行区的巡视检查次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影响运行安全时,应当及时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并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节 检查程序及规则

第六十九条 从事飞行区维护、巡视检查的人员,应当熟知维护、巡视检查的程序和规则,并严格执行。 第七十条 检查人员在进入跑道、滑行道之前,应当得到塔台管制员的许可。进入该区域时,应当直接报告塔台管制员。检查人员及车辆应当在塔台管制员限定的时间内退出跑道。退出后,应当… 第七十一条 在实施机场低能见度程序运行时,不得对跑道、滑行道进行常规巡视检查。 第七十二条 巡视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应当配备有效的无线电对讲机,并在相应的无线电波道上时刻保持守听。下车检查时,检查人员离开车辆的距离不得超过100米(随身携带对讲机),检查… 第七十三条 当塔台管制员发现通信联系中断时,应当立即按照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执行。当检查人员发现通信联系中断时,应当立即撤离跑道。 第七十四条 在巡视检查中,发现航空器零件、轮胎碎片、灯具碎片和动物尸体等时,检查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塔台管制员和机场运行管理部门,做好记录,并将该物体交有关部门。 第七十五条 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时,检查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塔台管制员停止该跑道的使用,并立即报告机场值班领导或相关部门,由相关人员按程序关闭跑道(或部分关闭跑道)和发… 第七十六条 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需要处理但暂时不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情况时,检查人员应当报塔台管制员、机场值班领导或者相关部门,并适当增加该区域的检查频次,视情及时修补… 第七十七条 巡视检查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塔台管制员报告飞行区场地情况,并将检查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检查人员姓名、飞行区场地情况记录在检查日志中。

第四节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

第七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测试跑道摩擦系数。 第七十九条 跑道日航空器着陆架次大于21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当不少于每周一次;跑道日航空器着陆架次为151至21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当不少于每两… 第八十条 跑道表面摩擦系数不得低于《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中规定的维护规划值。以连续100米长道面的摩擦系数为评价指标,在表面摩擦系数低于维护规划值或者测试曲线显示跑道… 第八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测试跑道摩擦系数: 第八十二条 跑道日航空器着陆15架次以上的机场,应当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 第八十三条 没有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的机场,应当依据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频率检查跑道接地带橡胶沉积情况。当接地带跑道中线两侧被橡胶覆盖80%左右,并且橡胶呈现光泽时,应当及… 第八十四条 当跑道上有积雪或者局部结冰时,如跑道摩擦系数低于0.30,应当关闭跑道。 第八十五条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应当在跑道中心线两侧3至5米范围内进行。跑道表面摩擦系数应当包括跑道每三分之一段的数值及跑道全长的平均值,并依航空器进近方向依次公布。 第八十六条 没有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的机场,当跑道上有积雪时,应当向塔台管制员通报积雪的种类(干雪、湿雪、雪浆和压实的雪)和厚度。航空器能否起降由飞行机组决定。

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第一节 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

第八十七条 目视助航设施包括风向标、各类道面(含机坪)标志、引导标记牌、助航灯光系统(含机坪照明)。 第八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并确保目视助航设施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八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在航行资料中公布的并与实际天气情况相适应的目视助航设施服务。 第九十条 各类标志物、标志线应当清晰有效,颜色正确;助航灯光系统和可供夜间使用的引导标记牌的光强、颜色、有效完好率、允许的失效时间,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 第九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频次或情况对机场目视助航设施进行评估,以避免因滑行引导灯光、标志物、标志线、标记牌等指示不清、设置位置不当产生混淆或错误指引,造成航空器… 第九十二条 在机场开放运行期间,目视助航设施因故不能满足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要求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在出现问题的当日内采取有效措施… 第九十三条 在低能见度运行条件下,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停止机场供电设施附近的所有施工或维护活动,并通知上级供电单位停止影响机场供电系统的施工或维护活动。

第二节 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

第九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助航灯光系统的各类灯具进行检测,保证各类灯具的光强、颜色持续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第九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助航灯光系统的以下供电保障工作: 第九十六条 助航灯光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运行维护规程》的要求进行。其他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维护、检查工作可参照该规程的要求进行。… 第九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目视泊位引导系统及时维护,定期校验,保持系统的持续适用。

第六章 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节 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

第九十八条 机坪的物理特性、标志线、标记牌等应当持续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九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坪的统一管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坪运行的检查制度,并指派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对机坪运行实施全天动态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签订协议… 第一百条 机坪机位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机位调配应当按照下列基本原则确定: 第一百零二条 当机场发生应急救援、航班大面积延误、航班长时间延误、恶劣气象条件、专机保障以及航空器故障等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有权指令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将航空器移动到指定位… 第一百零三条 航空器进入机位前,该机位应当保持: 第一百零四条 接机人员应当至少在航空器入位前5分钟,对机位适用性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包括: 第一百零五条 在航空器进入机位过程中,任何车辆、人员不得从航空器和接机人员(或目视泊位引导系统)之间穿行。 第一百零六条 在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后,接机人员应当向廊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发出可以对接航空器的指令。廊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接到此指令后,方可操作廊桥或客梯车对接航…

第二节 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航空器试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百零八条 航空器维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百零九条 航空器除冰、防冰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百一十条 航空器滑出或被推出机位前,送机人员必须确认: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遇到大风天气有可能对廊桥和停场航空器造成影响时,必须对廊桥和航空器进行系留。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负责实施航空器的系留,操作廊桥的单位负责廊桥的系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组在航空器进入设置目视泊位引导系统的机位时,发现有疑问的引导指示,或进入由人工引导入位的机位时发现地面接机人员未就位,应当立即停止航空器滑行,及时通报空中交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航空器型别、注册号或航班计划变更时,航空器营运人应当立即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通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航空器在跑道和滑行道区域发生故障时,机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情况。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尽快使航空器脱离跑道、滑行道区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航空器长时间停放、过夜停放应当取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一百一十六条 航空器保障作业过程中出现任何意外情况,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器保障作业单位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旅客步行通过机坪上下航空器时,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安排专人引导。旅客通行路线不得穿越航空器滑行路线,任何车辆不得横穿旅客队伍。

第三节 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保障作业需要放置于机坪内的特种车辆(含拖把)、集装箱、行李和集装箱托盘等特种设备,应当停泊或放置于指定的白色设备停放区和车辆停放区内。作业人员离开后,车辆、设… 第一百一十九条 非保障作业需要、故障或已报废的车辆和设备应当及时清除出机坪。 第一百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损坏、挪用、占用、遮挡机坪基础设施和设备。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廊桥活动端移动范围内应当采用红色线条设置廊桥活动区,禁止任何车辆和设备进入。廊桥活动区内应当标示廊桥回位点。廊桥处在非工作状态时,应当将廊桥停留在廊桥回位点。…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机位应当设置白色机位作业等待区、红色机位安全线。车辆和设备与航空器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后、廊桥或客梯车与航空器对接完成前,除电源车外,其他保障车辆、设备不得超越红色机位安全线,实施保障作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提供保障作业的车辆不得影响相邻机位及航空器机位滑行通道的使用。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确认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后,接机人员应当在距航空器发动机前端1.5米处、机尾和翼尖水平投影处地面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形标志物(高度不小于50厘米,重量能防止5级…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前,必须在距航空器15米的距离先试刹车,确认刹车良好后方可实施对接。保障车辆、设备对接航空器时… 第一百二十七条 车辆在机坪行驶路线、固定停放点之外倒车应当有人指挥,指挥信号和意图应当明确,确保安全。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后,应当处在制动状态,并设置轮挡。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为航空器提供保障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实施保障作业。 第一百三十条 保障车辆、设备在为航空器提供地面保障作业时,其他车辆、设备不得进入该机位作业区域。 第一百三十一条 装卸平台车、行李传送带车在行驶中不得载运任何货物、行李和其他物品。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所有具有液压作业装置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均应当使液压作业装置处于收回状态。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的牵引,应当符合《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第3部分“民用航空器的牵引”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航空器正在被推离机位时,在其后方行驶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避让航空器,不得妨碍推出航空器。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机坪范围内的加油井、消防井、电缆井、供水井及其他各类井的井盖本身及周边至少20厘米以内均应当涂刷成红色;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机位临时处于不适用状态时,应当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防止航空器、车辆误入该区域。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机坪内易被行驶车辆刮碰的建筑物、固定设施等,应当设置防撞警示标志、限高标志。重要的建筑物构件、设施设备应当设置防撞保护装置。 第一百三十八条 所有在机场空侧工作的人员在航空器活动区发现有疑似航空器零件的异物时,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设法判断零件的可能来源,若初步判断为航空器零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夜间使用的机坪(包括除冰坪和隔离机坪)应当定期检测机坪泛光照明的照度等,确保泛光照明设施持续有效。

第四节 机坪作业人员管理

第一百四十条 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均应当接受机场运行安全知识、场内道路交通管理、岗位作业规程等方面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机坪从事相应的保障工作。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均应当按规定佩带工作证件,穿着工作服,并配有反光标识。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未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机坪内从事与保障作业无关的活动。 第一百四十三条 各保障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员工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品。

第五节 机坪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机坪应当保持清洁,无道面损坏造成的残渣碎屑、机器零件、纸张以及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杂物。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坪上适当位置设置有盖的废弃物容器。任何人不得随地丢弃废物。 第一百四十六条 易燃液体应当用专用容器盛装,并不得倒入飞行区排水系统内。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各类油料、污水、有毒有害物及其他废弃物不得直接排放在机坪上。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机坪内不得进行垃圾分拣。

第六节 机坪消防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坪内适当位置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标志,并公布火警报警电话号码。 第一百五十条 未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人不得在飞行区内动用明火、释放烟雾和粉尘。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机坪内禁止吸烟。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标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运行标准》和《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第10部分“机坪防火”的规…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机坪内的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设备应当予以醒目标识。车辆或设备的摆放不得影响消防通道、消防设备以及应急逃生通道的使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 任何人员发现机坪内出现火情或火灾隐患时,均应当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并应当在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前先行采取灭火措施。 第一百五十五条 在飞行区设置特种车辆加油站或在机坪上为特种车辆提供流动加油服务作业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事先取得民航局同意。

第七章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一节 净空管理基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按照本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制作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机场障碍物限制图也应当相应调整。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调和配合当地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制定发布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政府部门与机场的定期协调机制…

第二节 障碍物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第一百六十条 精密进近跑道的无障碍区域内(OFZ由内进近面、内过渡面和复飞面所组成)不得存在固定物体,轻型、易折的助航设施设备除外。当跑道用于航空器进近时,移动物体不得高出这…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精密进近跑道和非仪表跑道的保护区域内,新增物体或者现有物体的扩展,不得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或扩展的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 第一百六十二条 非精密进近跑道的保护区域内,新增物体或者现有物体的扩展不得高出距内边3000米以内的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内水平面,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或扩展的物体能够被… 第一百六十三条 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的现有物体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予以拆除,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或者该物体不影响飞…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于不高出进近面但对目视或非目视助航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物体,应当消除该物体对这些设施的影响。 第一百六十五条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研究认为对航空器活动地区、内水平面或锥形面范围内的航空器的运行有危害时,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尽可能地予以拆除。 第一百六十六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专门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内或以外地区的障碍物,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予以标志和照明。

第三节 障碍物的日常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净空保护区定期巡视检查制度。确保任何可能突出障碍物限制面的建筑活动或自然生长植物在影响机场运行之前被发现。 第一百六十九条 巡视检查制度应当包括巡视检查路线、检查周期、检查内容(包括障碍灯是否开启并正常工作)、通报程序和检查记录等。 第一百七十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巡视检查,每周应当不少于一次;机场内无障碍区的巡视检查,每日应当不少于一次。巡视检查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第一百七十一条 巡视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和归档。巡视检查记录至少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区域和检查情况等。 第一百七十二条 巡视检查中发现新的障碍物或净空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将新障碍物的位置、高度等情况通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并尽可能迅速予…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净空管理档案。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第四节 电磁环境的管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配合机场…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积极协调和配合机场所在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的具体管理规定,并以适当的形式发布。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不得干扰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巡检制度,发现下列有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发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频率受到干扰时,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八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综合措施,防止鸟类和其他动物对航空器运行安全产生危害,最大限度地避免鸟类和其他动物撞击航空器。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鸟类和其他动物的危害防范工作,并配置必要的驱鸟设备。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机场鸟类危害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机场鸟害防范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落实情况、机场生态环境调研情况、鸟害防范措施的效果、鸟情信息的收…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鸟害评估结果和鸟害防范的实际状况,制定并不断完善机场鸟害防范方案。方案至少应当包括: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不定期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放养鸽子对飞行安全的危害,并配合当地政府发布限制放养鸽子的规定,积极协调当地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控制和减少机场附近区域…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机场飞行区、围界、通道口和排水沟出口应当能防止动物侵入机场飞行区。

第二节 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持续地开展鸟害防范基础性调研,全面掌握机场内及其附近地区的生态环境、鸟类种群、数量、位置分布及其活动规律;绘制鸟类活动平面图;掌握机场内及其附近…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机场鸟类活动平面图应当至少涵盖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锥形面外边界所包含的范围,并应当包括:垃圾场、饲养场、屠宰场、农作物、灌木林、沟塘及其他吸引鸟类活动的设施或者场…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鸟情信息的分析结果,及时对机场围界内对飞行安全危害较大的鸟类巢穴、食物源、水源、栖息地、觅食地进行有效的整治,并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地方人民…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机场范围内的草坪、树木进行灭虫处理。 第一百九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围界内定期采取设置鼠夹和洒布药物等措施,灭杀老鼠、兔子等啮齿类动物。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巡视检查并清除机场建筑物角落和周边树上的鸟巢。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尽可能减少机场范围内的表面水,及时排除水坑、洼地上的积水,定期清理排水沟,避免昆虫和水生物的滋生。 第一百九十三条 飞行区内禁止种植农作物和吸引鸟类的其他植物、进行各类养殖活动、设置露天垃圾场和垃圾分拣场。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其机场年度鸟类危害管理方案中明示机场内外的吸引鸟的主要因素,以及为实现生态环境管理目标所采取措施的先后次序及其起始与完成日期。

第三节 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环境整治的基础上,根据鸟情特点,采取惊吓、设置障碍物、诱杀或捕捉等手段或其组合实施鸟害防范工作。所采取的驱鸟手段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涉及民… 第一百九十六条 在机场有飞行活动期间,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不间断地进行巡视和驱鸟。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管理驱鸟枪、弹药、煤气炮、语音驱鸟设备、捕鸟网、视觉仿真装置等,确保设备完好并得到正确使用。

第四节 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一百九十八条 鸟情巡视人员应当加强观察,记录观察到的鸟种、数量、飞行路线、飞行高度、活动目的及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第一百九十九条 鸟情巡视人员应当观察机场虫情、草情、鼠类等动物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二百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鸟情巡视人员记录、鸟击信息、生态调研情况等基础资料建立鸟情信息库,并定期对鸟情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比较,编制鸟情信息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当包括: 第二百零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鸟情信息分析报告和鸟害防范评估报告,每年末对下一年度机场鸟害、虫害、鼠害等进行预测,制定防治措施。 第二百零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鸟情信息分析报告和鸟害防范评估报告提供给驻场航空运输企业。

第五节 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

第二百零三条 当鸟情巡视人员发现鸟情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发现有规律的鸟群迁徙时,应当立即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视情发布航行通告。 第二百零四条 在机场及附近发生航空器遭鸟撞击的事件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以快报形式,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航空器遭鸟撞击的有关情况(包括航空器遭鸟撞击的时间、地点、高度… 第二百零五条 航空器维修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航空运输企业发现航空器遭鸟撞击的情况后,应当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章 除冰雪管理

第二百零六条 有降雪或者道面结冰情况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成立机场除冰雪专门协调机构,负责对除冰雪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该协调机构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 第二百零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除冰雪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冰雪天气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 第二百零八条 除冰雪预案应当遵循跑道、滑行道、机坪、车辆服务通道能够同步开放使用的原则,避免因局部原因而影响机场的开放使用。 第二百零九条 除冰雪预案应当包括: 第二百一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入冬前做好除冰雪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第二百一十一条 目视助航设施上的积雪以及所有影响导航设备电磁信号的冰雪,应当予以清除。 第二百一十二条 除冰雪作业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跑道、滑行道边灯及其他助航设备。雪和冰的临时堆放高度与航空器发动机底端或螺旋桨桨叶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40厘米,与机翼的垂直距离不得… 第二百一十三条 降雪时应当及时清除跑道、滑行道、机坪、道肩上的积雪,防止道面产生冻胀和发生冻融破坏。 第二百一十四条 在航空器周边5米范围内,不得使用大型除雪设备。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场气候条件并参照过去5年的冰雪情况配备除冰雪设备。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够达到编队除雪,并且一次编队至…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为保证机场尽快开放使用,在滑行道、机坪积雪厚度小于5厘米时,可先仅清除标志上的积雪,以使航空器运行,但应当尽快清除全部积雪。 第二百一十七条 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应当根据天气预报,在降雪前洒布除冰液。 第二百一十八条 利用航班间隙清除跑道、滑行道上的冰雪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一名现场指挥员,负责除冰雪工作的协调,并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保持联络。所有除冰雪车辆应当与现场指挥员建… 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机场某一区域除冰雪完毕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该区域进行检查,符合条件后,应当及时将开放的区域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百二十条 位于经常降雪或降雪量较大地区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事先确定冰雪堆放场地。在机坪上堆放冰雪,不得影响航空器、服务车辆的运行,并不得被航空器气流吹起。雪停后,应当… 第二百二十一条 位于经常降雪或降雪量较大地区、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应当设置航空器集中除冰坪。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对不停航施工进行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停航施工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避免危及机场运行安全。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机场不关闭或者部分时段关闭并按照航班计划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况下,在飞行区内实施工程施工。不停航施工不包括在飞行区内进行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航站区、停车楼等区域的施工(含装饰装修)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机场近期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原有地下管线进行核实,防止施工对机场运行安全造成影响。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未经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不得在机场内进行不停航施工。 第二百二十七条 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应当包括: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不停航施工的管理包括: 第二百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

第二节 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

第二百三十条 在机场内进行的不停航施工,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批。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机场不停航施工,需要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场不停航施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第二百三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不停航施工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机场不停航施工经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驻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并由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在跑道有飞行活动期间,禁止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内、跑道中心线两侧75米以内的区域进行任何施工作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内、跑道中心线两侧75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的任何施工作业,在航空器起飞、着陆前半小时,施工单位应当完成清理施工现场的工作,包括填平、夯实沟坑,…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跑道端300米以外区域进行施工的,施工机具、车辆的高度以及起重机悬臂作业高度不得穿透障碍物限制面。在跑道两侧升降带内进行施工的,施工机具、车辆、堆放物高度以及… 第二百三十八条 在滑行道、机坪道面边以外进行施工的,当有航空器通过时,滑行道中线或机位滑行道中线至物体的最小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存在影响航空器滑行安全的设备、人员或其他堆放物,… 第二百三十九条 临时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关闭标志。已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上的灯光不得开启。被关闭区域的进口处应当设… 第二百四十条 在机坪区域进行施工的,对不适宜于航空器活动的区域,必须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 第二百四十一条 因不停航施工需要跑道入口内移的,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或修改相应的灯光及标志。 第二百四十二条 施工区域与航空器活动区应当有明确而清晰的分隔,如设立施工临时围栏或其他醒目隔离设施。围栏应当能够承受航空器吹袭。围栏上应当设旗帜标志,夜晚应当予以照明。 第二百四十三条 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电缆和各种管线应当设置醒目标识。施工作业不得对电缆和管线造成损坏。 第二百四十四条 在施工期间,应当定期实施检查,保持各种临时标志、标志物清晰有效,临时灯光工作正常。航空器活动区附近的临时标志物、标记牌和灯具应当易折,并尽可能接近地面。 第二百四十五条 邻近跑道端安全区和升降带平整区的开挖明沟和施工材料堆放处,必须用红色或桔黄色小旗标示以示警告。在低能见度天气和夜间,还应当加设红色恒定灯光。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未经机场消防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电、气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 第二百四十七条 在导航台附近进行施工的,应当事先评估施工活动对导航台的影响。因施工需要关闭导航台或调整仪表进近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民航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在正式实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 施工期间,应当保护好导航设施临界区、敏感区的场地。航空器运行时,任何车辆、人员不得进入临界区、敏感区。不得使用可能对导航设施或航空器通信产生干扰的电气设备。 第二百四十九条 易飘浮的物体、堆放的材料应当加以遮盖,防止被风或航空器尾流吹散。 第二百五十条 在航班间隙或航班结束后进行施工,在提供航空器使用之前必须对该施工区域进行全面清洁。施工车辆和人员的进出路线穿越航空器开放使用区域,应当对穿越区域进行不间断检查。…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因施工使原有排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防止因排水不畅造成飞行区被淹没。 第二百五十二条 因施工而影响机场消防、应急救援通道和集结点正常使用时,应当采取临时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进入飞行区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申办通行证(包括车辆通行证)。人员和车辆进出飞行区出入口时,应当接受检查。飞行区施工临时设置的大门应当符合安全保卫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 进入飞行区的施工车辆顶部应当设置黄色旋转灯标,并应当处于开启状态。 第二百五十五条 施工车辆、机具的停放区域和堆料场的设置不得阻挡机场管制塔台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观察视线,也不得遮挡任何使用中的助航灯光、标记牌,并不得超过净空限制面。 第二百五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与机场现场指挥机构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系。施工期间应当派施工安全检查员现场值守和检查,并负责守听。安全检查员必须经过无线电通信培训,熟悉通信程序。

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百五十七条 在机场内从事航空油料供应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第二百五十八条 在机场内从事航空油料供应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民航局、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程序、应急预案等。 第二百五十九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百六十条 航空油料供应设施设备的采购、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满足安全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第二百六十一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至少每年对本单位的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节 运行安全管理

第二百六十二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对航空油料供应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符合《民用航空油料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保证正常运转。 第二百六十三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建立油料质量监控体系,制定在接收、中转、储存、发出、加注、检验及掺配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程序、质量要求,并符合《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等… 第二百六十四条 航空器加油作业应当符合《飞机加油安全规范》的要求。 第二百六十五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航空油料计量、监测设施设备。计量、监测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合格。 第二百六十六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作业场所灭火器材配置及管理规定》和民航有关规章,在航空油料供应场所内和设施上配备相应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百六十八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在禁火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火警报警电话等标志。 第二百六十九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制定特殊管理制度,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用火作业,以及进入含有有害气体和蒸汽混合物的受限空间内进行特殊作业,应当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按照… 第二百七十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在航空油料供应场所内和设施上设置相应的防爆、防静电、防雷击设备和采取其他防范措施,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完好、有… 第二百七十一条 航空油料供应场所内的电器火源控制和消除以及防爆安全装置的使用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百七十二条 在航空油料供应场所进行工程施工,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证航空油料供应安全。 第二百七十三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制定航空油料供应场所的安全保卫和出入管理规定,并配置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二百七十四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等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采取防护措施。员工上岗时必须穿(佩)戴… 第二百七十五条 清洗油料容器的污水、油罐的积水,应当通过污水处理等净化设施进行处理。未经处理的污水、废油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百七十六条 跑、冒、滴、漏的油品应当及时回收,不得直接冲洗到生产作业单位以外。失效的泡沫液(粉)以及其他含油或有害物质等应当集中处理。民用航空油料储存运输容器的清洗应当符合…

第三节 应急处置

第二百七十七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航空油料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百七十八条 航空油料供应突发事件主要指: 第二百七十九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 第二百八十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二百八十一条 航空油料供应场所突发紧急事件时,生产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单位以及机场管理机构报告,视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百八十二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垃圾、废弃物等,减轻对环境的破坏。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百八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机场运行安全信息。运行安全信息包括机场使用细则资料的变更、安全生产建议、影响运行安全的事件或隐患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信息。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发生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事件或隐患时,各运行保障单位均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第二百八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必要的生产运营信息,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服务。 第二百八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机场运行信息平台。航空运输企业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航班计划、航班动态等信息,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机场的实…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包括航行资料报告制度、日常通报制度、快报制度和月报制度。 第二百八十八条 航行资料报告制度的要求如下: 第二百八十九条 日常通报制度的要求如下: 第二百九十条 快报制度的要求如下: 第二百九十一条 快报中应当说明事件发生的经过、拟采取或者已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百九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月底前三天将机场运行安全情况以月报形式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月报应当包括: 第二百九十三条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在机场内发生不安全事件,或发现机场设施达不到标准时,应当通报机场管理机构并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二百九十四条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获知飞行员反映机场设施达不到标准、或者其他不便于航空器运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二百九十五条 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应当每周向民航局报告机场运行情况,报告应当抄送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内容包括快报和月报所包含的内容,以及机场本周的旅客吞吐量…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九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的,或未按要求进行巡视检查、检测、报告、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的,或在设施设备出现问题时未采取有效措… 第二百九十七条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 第二百九十八条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各驻场单位未遵守手册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营所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理规定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 第二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滥用管理权限损害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合法权益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第三百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机场开放使用范围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 第三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各驻场单位使用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未经民航局认可的民航专用设备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1万… 第三百零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组织员工培训和考核,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零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的要求管理手册,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第三百零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章第一节的要求,机场管理机构未履行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职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第三百零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经塔台管制员许可,人员、车辆进入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 第三百零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第四节的要求进行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第三百零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十九条要求指派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对机坪运行实施全天动态检查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 第三百零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的要求履行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职责,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第三百零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八章的要求采取措施防范动物侵入,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的,使机场运行安全受到影响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 第三百一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章的要求履行除冰雪管理职责,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 第三百一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机场施工管理规定的,以及未按照本规定和机场施工管理规定落实施工管理工作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机场管理机构处以1万元以… 第三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要求,未经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擅自实施不停航施工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要求,航空油料供应单位未取得航空油料供应的相关资质证书和许可证书,擅自在机场内从事航空油料供应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1万元以… 第三百一十四条 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条的要求,航空油料供应设施设备和航空油料供应特种设备未经验收、检验或者检测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处以… 第三百一十五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章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的要求履行油料运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一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二章的要求履行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和发布义务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百一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民航总局2000年12月18日颁布的《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