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场不停航施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
机场管理机构与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保证责任书;
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及附图;
各类应急预案;
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有关批准文件。
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
机场管理机构与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保证责任书;
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及附图;
各类应急预案;
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