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二节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节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二节 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 第二百三十条 在机场内进行的不停航施工,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批。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机场不停航施工,需要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场不停航施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第二百三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不停航施工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机场不停航施工经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驻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并由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发布航行通告。 第二百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