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 第二节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节 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 第二节 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持续地开展鸟害防范基础性调研,全面掌握机场内及其附近地区的生态环境、鸟类种群、数量、位置分布及其活动规律;绘制鸟类活动平面图;掌握机场内及其附近…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机场鸟类活动平面图应当至少涵盖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锥形面外边界所包含的范围,并应当包括:垃圾场、饲养场、屠宰场、农作物、灌木林、沟塘及其他吸引鸟类活动的设施或者场…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鸟情信息的分析结果,及时对机场围界内对飞行安全危害较大的鸟类巢穴、食物源、水源、栖息地、觅食地进行有效的整治,并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地方人民…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机场范围内的草坪、树木进行灭虫处理。 第一百九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围界内定期采取设置鼠夹和洒布药物等措施,灭杀老鼠、兔子等啮齿类动物。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巡视检查并清除机场建筑物角落和周边树上的鸟巢。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尽可能减少机场范围内的表面水,及时排除水坑、洼地上的积水,定期清理排水沟,避免昆虫和水生物的滋生。 第一百九十三条 飞行区内禁止种植农作物和吸引鸟类的其他植物、进行各类养殖活动、设置露天垃圾场和垃圾分拣场。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其机场年度鸟类危害管理方案中明示机场内外的吸引鸟的主要因素,以及为实现生态环境管理目标所采取措施的先后次序及其起始与完成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