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助航灯光系统的以下供电保障工作:

按照当地供电系统的要求和维护规程,做好变配电设备的维护工作。

做好备用发电机的定期检查、维护和试运行工作,使其持续保持适用状态。每周至少应当进行不少于15分钟的备用发电机加载试验,每月至少应当进行不少于30分钟的备用发电机加载试验。加载试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检查电压、频率表计读数,输出电压、频率应当符合技术要求;

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切换设备是否可靠;

发电机试运行过程中是否有喘振或过热情况;

内燃式发动机是否有渗油情况。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及主、备用电源与备用柴油发电机之间切换的传动试验。电源切换时间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