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第一节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一节 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第一节 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 第八十七条 目视助航设施包括风向标、各类道面(含机坪)标志、引导标记牌、助航灯光系统(含机坪照明)。 第八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并确保目视助航设施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八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在航行资料中公布的并与实际天气情况相适应的目视助航设施服务。 第九十条 各类标志物、标志线应当清晰有效,颜色正确;助航灯光系统和可供夜间使用的引导标记牌的光强、颜色、有效完好率、允许的失效时间,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 第九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频次或情况对机场目视助航设施进行评估,以避免因滑行引导灯光、标志物、标志线、标记牌等指示不清、设置位置不当产生混淆或错误指引,造成航空器… 第九十二条 在机场开放运行期间,目视助航设施因故不能满足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要求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在出现问题的当日内采取有效措施… 第九十三条 在低能见度运行条件下,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停止机场供电设施附近的所有施工或维护活动,并通知上级供电单位停止影响机场供电系统的施工或维护活动。 第五章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