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在机场开放运行期间,目视助航设施因故不能满足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要求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在出现问题的当日内采取有效措施,使目视助航设施恢复正常。在恢复正常前,至少应当保持下列设施设备的完好、适用:
引导标志、标记牌
跑道标志(应当符合航空器在本机场进近时的最低天气标准要求);
滑行道中线和边线标志;
滑行引导标记牌;
跑道等待位置标志和标记牌。
助航灯光
跑道灯光(应当符合航空器在本机场进近时的最低天气标准要求);
滑行道中线灯(或中线反光标志物)、滑行道边线灯(或边线反光标志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