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第二节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节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包括航行资料报告制度、日常通报制度、快报制度和月报制度。 第二百八十八条 航行资料报告制度的要求如下: 第二百八十九条 日常通报制度的要求如下: 第二百九十条 快报制度的要求如下: 第二百九十一条 快报中应当说明事件发生的经过、拟采取或者已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百九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月底前三天将机场运行安全情况以月报形式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月报应当包括: 第二百九十三条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在机场内发生不安全事件,或发现机场设施达不到标准时,应当通报机场管理机构并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二百九十四条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获知飞行员反映机场设施达不到标准、或者其他不便于航空器运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二百九十五条 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应当每周向民航局报告机场运行情况,报告应当抄送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内容包括快报和月报所包含的内容,以及机场本周的旅客吞吐量… 第二百八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