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六章 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节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一节 第六章 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节 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 第九十八条 机坪的物理特性、标志线、标记牌等应当持续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九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坪的统一管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坪运行的检查制度,并指派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对机坪运行实施全天动态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签订协议… 第一百条 机坪机位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机位调配应当按照下列基本原则确定: 第一百零二条 当机场发生应急救援、航班大面积延误、航班长时间延误、恶劣气象条件、专机保障以及航空器故障等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有权指令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将航空器移动到指定位… 第一百零三条 航空器进入机位前,该机位应当保持: 第一百零四条 接机人员应当至少在航空器入位前5分钟,对机位适用性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包括: 第一百零五条 在航空器进入机位过程中,任何车辆、人员不得从航空器和接机人员(或目视泊位引导系统)之间穿行。 第一百零六条 在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后,接机人员应当向廊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发出可以对接航空器的指令。廊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接到此指令后,方可操作廊桥或客梯车对接航… 第六章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