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标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运行标准》和《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第10部分“机坪防火”的规定为机坪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
各单位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第10部分“机坪防火”的要求,为在机坪运行的勤务车辆和服务设备上配备灭火器。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机坪消防设施设备。
各单位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第10部分“机坪防火”的要求,为在机坪运行的勤务车辆和服务设备上配备灭火器。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机坪消防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