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 第三节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节 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 第三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从事机场运行保障的所有岗位。 第十九条 机场内所有与运行安全有关岗位的员工均应当持证上岗。与运行安全有关的岗位主要包括:场务维护工、场务机具维修工、运行指挥员、助航灯光电工、航站楼设备电工、航站楼设备… 第二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航空运输企业、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机场运行安全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机场运行安全知识,熟悉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其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二十三条 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一年内违章三次(含)的,应当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一年内违章五次(含)或者连续两年每年违章三次(含)的,机场管理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