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 第一节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一节 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百五十七条 在机场内从事航空油料供应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第二百五十八条 在机场内从事航空油料供应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民航局、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程序、应急预案等。 第二百五十九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百六十条 航空油料供应设施设备的采购、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满足安全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第二百六十一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至少每年对本单位的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一章 目录 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