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三百零八条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百零八条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三百零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的要求履行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职责,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零七条 目录 第三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