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 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

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第六条 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第七条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 第九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推动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的创新。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业务规则,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其自律管理职责的要求。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对证券交易业务活动的各参与主体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履行自律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具体类型、适用情形和适用程序。 第十四条 市场参与主体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风险监测机制,依法监测、监控、预警并防范市场风险,维护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和其他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证券期货业组织建立资源共享、相互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联合依法监察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第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由7至13人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3,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2。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理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总经理应当是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副总经理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任免或者聘任。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监督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条 证券交易所监事会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会员监事不得少于2名,职工监事不得少于2名,专职监事不得少于1名。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长、1/3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监事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证券交易所章程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第三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聘任有不正当情况,或者前述人员在任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行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

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其内容包括: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公布即时行情,并按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记载并公布下列事项: 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市场公布。 第三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投资者有平等机会获取证券市场的交易行情和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并有平等的交易机会。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业务规则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稳定运行,保证投资者公平交易机会,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的原则,制定异常交易行为认定和处理的业务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对于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实施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妥善保存证券交易中产生的交易记录,并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交易记录等重要文件的保存期不少于20年。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和实时监控要求的技术系统,并设立负责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

第四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规则。其内容包括: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经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第四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限定席位的数量。 第四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交易单元实施严格管理,设定、调整和限制会员参与证券交易的品种及方式。 第五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技术管理规范,明确会员交易系统接入证券交易所和运行管理等技术要求,督促会员按照技术要求规范运作,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稳定。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会员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要求会员了解客户并在协议中约定对委托交易指令的核查和对异常交易指令的拒绝等内容,指导和督促会员完善客户交易行为监控系… 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业务规则对会员通过证券自营及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的证券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会员建立并执行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会员向客户推荐产品或者服务时充分揭示风险,并不得向客户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五十五条 会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采取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限制交易权限、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 第五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报告有关问题。

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监管

第五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证券上市规则。其内容包括: 第五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与申请证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订立上市协议,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建立上市保荐制度。 第六十条 证券交易所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上市规则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第六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督促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第六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业务规则和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申请,办理证券停复牌业务。证券交易所为维护市场秩序可以拒绝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停复牌申请,可以对证券强制停复牌。 第六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其他相关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变动及信息披露情况…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向相… 第六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比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在本证券交易所发行或者交易的其他主体进行监管。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依照本办法取得的设立及业务许可。 第六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的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任职机构负有诚实信用的义务。 第六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未经批准,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团体和机构中兼职。证券交易所的非会员理事、非会员监事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 第六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的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获取利益。 第七十条 证券交易所的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亲属等有利害关系情形的,应当回避。具体回避事项由其章程、业务规则规定。 第七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收取的各种资金和费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第七十三条 遇有重大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当随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七十四条 遇有以下事项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随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抄报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交易所会员和投资者: 第七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提供证券市场信息、业务文件以及其他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七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其章程和业务规则进行修改。 第七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有权对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与执行情况、自律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信息技术系统建设维护情况以及财务和风险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七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查处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时,证券交易所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涉及诉讼或者证券交易所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行职责涉及诉讼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应当受到解除职务的处分时,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证券交易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从事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或者对现有上市证券交易品种作出较大调整未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未履行相关程序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停止该交易品… 第八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或者修改业务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而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进行修改、暂停适用或者予以废止,并对有… 第八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报告义务,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八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存在下列情况时,由中国证监会对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等行政处分,并责令证券交易所对有关的业务部门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工作人员有责任拒绝执行任何人员向其下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工作任务,并有责任向其更高一级领导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具体… 第八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并且证券交易所没有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责任的,中国证监会有权按照本办… 第八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情况;按照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等证券交易所… 第八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责任人和与直接责任人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因此而形成非法获利或者避损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