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依照本办法取得的设立及业务许可。 第六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的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任职机构负有诚实信用的义务。 第六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未经批准,不得在任何营利性组织、团体和机构中兼职。证券交易所的非会员理事、非会员监事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 第六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的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获取利益。 第七十条 证券交易所的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亲属等有利害关系情形的,应当回避。具体回避事项由其章程、业务规则规定。 第七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收取的各种资金和费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第七十三条 遇有重大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当随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七十四条 遇有以下事项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随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抄报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交易所会员和投资者: 第七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提供证券市场信息、业务文件以及其他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七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其章程和业务规则进行修改。 第七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有权对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与执行情况、自律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信息技术系统建设维护情况以及财务和风险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七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查处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时,证券交易所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涉及诉讼或者证券交易所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行职责涉及诉讼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应当受到解除职务的处分时,证券交易所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