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监管 第五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证券上市规则。其内容包括: 第五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与申请证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订立上市协议,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建立上市保荐制度。 第六十条 证券交易所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上市规则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第六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督促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第六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业务规则和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申请,办理证券停复牌业务。证券交易所为维护市场秩序可以拒绝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的停复牌申请,可以对证券强制停复牌。 第六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其他相关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变动及信息披露情况…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向相… 第六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比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在本证券交易所发行或者交易的其他主体进行监管。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