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证券交易所监事会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会员监事不得少于2名,职工监事不得少于2名,专职监事不得少于1名。

监事每届任期3年。会员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专职监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证券交易所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