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第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由7至13人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3,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1/2。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理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总经理应当是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副总经理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任免或者聘任。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监督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条 证券交易所监事会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会员监事不得少于2名,职工监事不得少于2名,专职监事不得少于1名。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长、1/3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监事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证券交易所章程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第三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聘任有不正当情况,或者前述人员在任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行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