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存在下列情况时,由中国证监会对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等行政处分,并责令证券交易所对有关的业务部门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中国证监会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制度、办法、规定不传达、不执行;
对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致使有关业务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
对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检查工作不接受、不配合,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漏洞不重视、不报告、不及时解决;
对在证券交易所内发生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查处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