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情况;按照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等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证券交易所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处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处罚建议。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对其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等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对其会员、证券上市交易公司等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