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第六条 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第七条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 第九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推动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的创新。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业务规则,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其自律管理职责的要求。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对证券交易业务活动的各参与主体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履行自律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具体类型、适用情形和适用程序。 第十四条 市场参与主体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风险监测机制,依法监测、监控、预警并防范市场风险,维护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和其他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证券期货业组织建立资源共享、相互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联合依法监察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