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 第四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规则。其内容包括: 第四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经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第四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限定席位的数量。 第四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交易单元实施严格管理,设定、调整和限制会员参与证券交易的品种及方式。 第五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技术管理规范,明确会员交易系统接入证券交易所和运行管理等技术要求,督促会员按照技术要求规范运作,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稳定。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会员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制度,要求会员了解客户并在协议中约定对委托交易指令的核查和对异常交易指令的拒绝等内容,指导和督促会员完善客户交易行为监控系… 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业务规则对会员通过证券自营及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的证券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会员建立并执行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会员向客户推荐产品或者服务时充分揭示风险,并不得向客户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五十五条 会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采取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限制交易权限、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 第五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报告有关问题。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