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汛限水位监督管理,明确监督管理事项、职责和措施,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汛限水位是指所有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水电站和湖泊(以下统称水库)设置的防洪限制水位或汛期限制水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汛限水位复核、调整和控制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为监督管理单位对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的监督管理,以及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是监督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汛限水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六条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是汛限水位监督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七条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以问题为导向,对超汛限水位运行的水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章 汛限水位复核与调整 第八条 所有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应设定汛限水位,汛限水位在工程规划设计审批等文件中确定。 第九条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汛前应对汛限水位进行复核。 第十条 汛前,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应向有管辖权的监督管理单位上报经审定的汛限水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汇总上报的汛限水位,并负责录入信…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水利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负责汛限水位复核、调整、上报,组织、督促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按要求整改,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包括以下事项: 第十六条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不得擅自在汛限水位以上蓄水运行。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库容调度运用,应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防洪调度… 第十七条 调洪过程的退水阶段,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应依据雨水情预测预报、洪水调度方案、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水库调度规程,结合洪水过程、水库工程状况、泄洪能力、保护对… 第十八条 汛期,当水库发生险情影响防洪安全时,应降低水位乃至空库运行。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应及时组织安全鉴定,提出降低运行水位意见,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 第五章 监督管理程序和方式 第十九条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单位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开展监督管理。 第六章 问题确认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 通过在线监控和现场检查,超汛限水位运行的水库应列为重点监督对象。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管理发现的汛限水位违规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重问题和严重问题三个等级。违规问题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二十三条 监督管理单位确认问题后应及时向责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明确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向监督管理单位报告。对确认的问题有异议的,在执行整改的同时,可向本级或上一级监督管理单…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和严重程度,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分类标准见附件3、附件4。 第二十七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第二十八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按等级分为: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认定问题等级、从重实施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汛限水位违规问题分类标准 2. 汛限水位违规问题确认单(式样) 3. 责任单位责任追究分类标准 4. 责任人责任追究分类标准 相关版本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0)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