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包括以下事项: 按相关规定复核、调整、上报汛限水位情况; 汛期按批准的汛限水位运行情况; 按规定或防洪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按规定报送实时水情、工情信息情况; 汛期其他涉及汛限水位调度运行管理事项。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