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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汛限水位监督管理,明确监督管理事项、职责和措施,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汛限水位是指所有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水电站和湖泊(以下统称水库)设置的防洪限制水位或汛期限制水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汛限水位复核、调整和控制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为监督管理单位对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的监督管理,以及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是监督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汛限水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六条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是汛限水位监督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七条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以问题为导向,对超汛限水位运行的水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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