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汛前,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应向有管辖权的监督管理单位上报经审定的汛限水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汇总上报的汛限水位,并负责录入信息系统,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水电站及重要湖泊的汛限水位报水利部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