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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汛限水位复核与调整

第八条 所有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库应设定汛限水位,汛限水位在工程规划设计审批等文件中确定。 第九条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汛前应对汛限水位进行复核。 第十条 汛前,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应向有管辖权的监督管理单位上报经审定的汛限水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汇总上报的汛限水位,并负责录入信…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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