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汛前应对汛限水位进行复核。

对设计洪水、工程状况、工程运行条件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汛限水位的水库,应组织规划设计单位研究提出汛限水位调整意见,报有审批权限单位批准。

对经安全鉴定为病险水库的,应组织论证提出降低运行水位等措施的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