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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水利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负责汛限水位复核、调整、上报,组织、督促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按要求整改,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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