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负责汛限水位复核、调整、上报,组织、督促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按要求整改,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洪调度指令,按规定报送水情工情信息,接受有管辖权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问题整改。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对汛限水位执行负直接责任。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洪调度指令,按规定报送水情工情信息,接受有管辖权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问题整改。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对汛限水位执行负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