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水库汛限水位监督管理工作,对本级直管水库汛限水位的监督管理负直接责任;
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负监督责任;
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完成整改,并检查整改情况;
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按整改要求整改,报告整改情况。